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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我县的交通运输、农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用地、农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0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用地、 农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督察建议,经省政府批准,从2013年9月起,在全省开展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用地、农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针对我省一些地区交通运输、农村建房违法违规用地较为突出的现象,通过开展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农村建房的用地管理,维护我省良好的用地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 此次清查整改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底动工建设的交通运输、农村建房用地行为。2012年以前动工、2012年以后继续建设的,亦在此次清查整改范围。 交通运输用地清查整改的重点: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等未报即用、边报边用行为。 农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的重点:农民个人建房、农民集中安置区等农村住宅用地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和违规转让行为。 三、工作标准 对清查发现问题,要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立足规范、建章立制、长效管理”的总体原则进行整改查处。 交通运输违法用地的整改查处: (一)对2012年1月1日前开工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行为的,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且征地补偿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用地单位做出书面检查,限期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行为的,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即在征地补偿达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处以罚款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事对人处理到位后,限期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的整改查处: (一)对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且面积不超省定标准的农村建房行为,确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造成违法用地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二)农民集中安置区存在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行为的,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处理到位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违规转让农民安置房、宅基地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在清查中应做到全面清查、如实上报、层层把关、成果准确,对存在隐瞒不报、编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整改上要做到三个到位,即:对人对事处理到位,违法用地状态消除到位,长效机制建立落实到位。对两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清查整改不力、未能通过验收的地区,省将公开通报或约谈地方政府领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批和重大项目用地省级点供。 四、工作安排 此次清查整改专项行动采取地方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查整改工作以各省辖市为主进行,各省辖市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清查整改工作的督查、指导。清查整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前) 经省政府批准,省厅发文在全省部署开展2 0 1 2年以来交通运输用地、农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建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制定下发工作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各地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两类用地行为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填写相关统计表格,对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提出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的措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11月15日前) 各地对本地区两类用地清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在逐级验收的基础上写出总结报告,经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连同统计表格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两类用地梳理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违法违规用地的原因分析、查处整改情况、下一步规范两类用地的措施和建议。 根据各省辖市上报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督查验收。督查验收结束后,形成全省清查整改工作报告,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并做好迎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建章立制阶段(11月15日前) 在部署开展清查整改专项行动的同时,对两类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努力从制度上挖掘深层次原因,从管理上查找薄弱环节,从省级层面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性规定,规范用地行为,实现长效管理。 五、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用地、农村建房用地清查整改专项行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监察,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顺利通过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验收。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0日印发 |